湖南卫视最火的10部连续剧,《妻子的谎言》第7,《伪装者》仅第4
不知不觉,2021年就已经要过半了,卫视的“年”冠剧也已经出炉了。
根据中国视听大数据整理,2021年卫视完结电视剧平均收视排行榜公布,排名第一的是2月底开播的《风起霓裳》。
《风起霓裳》以0.703%的平均收视位列第一,虽然没有比第二超出多少,但是“湖南卫视出爆剧”的传统算是延续下来了。
不过尽管目前的“年”冠剧已经确定是湖南卫视,但是相比他们收视率的巅峰时期,《风起霓裳》这不到1的收视率确实算不上好,中国卫视电视剧还有救吗?
湖南卫视,又称芒果台,一直都是引领国剧新风潮的存在。
2011年底,湖南卫视就开创了周播剧场,成为了国内首个开启周播模式的电视台,之后在剧集上也是敢于尝鲜。
如今在电视台收视率普遍下滑的形势下,湖南卫视还是能坚守在卫视收视第一的位置,可见它影响力之大。
下面我们就来聊聊湖南卫视黄金档收视历史前十,也就是芒果台最火的剧都有哪些,而你又为哪几部剧贡献过收视呢?
(注:以下收视率数据来源酷云)
TOP10:《偏偏喜欢你》
播出年份/集数:2015年/40集
收视率:2.047
2015年,还是玄幻剧和生活剧的天下,大家看多了相似题材的剧集,也急需一部其他剧来换换口味,刚好就出现了这部热血青春偶像剧《偏偏喜欢你》。
《偏偏喜欢你》是改编自桐华的同名小说,桐华的小说改编在2011年的《步步惊心》之后就被彻底开发了。
先后拍摄了《最美的时光》《风中奇缘》,她的小说风格主打的还是虐恋,《偏偏喜欢你》也是走的这种路线。
该剧讲述的是平民钱宝宝阴差阳错进入军校,成为一群热血男儿的女教官,并卷入到一场爱情纠葛及身份危机的种种考验的故事。
剧集涉及到了替身、初恋、真爱,还有国仇家恨,民族大义,可以说内容非常丰富,剧情也很是跌宕起伏。
这样的剧集模式虽然近几年有很多,但是放在2015年,还是比较新鲜的,而且全剧俊男美女的搭配也着实吸引人。
其中由陈乔恩饰演的“钱宝宝”更是脱颖而出,成为了当年的的“萌白甜”。
该剧在大结局时50城收视破2,全国网收视破3 ,双网均夺得第一,网络点击近20亿,话题阅读近15亿,在卫视黄金时段电视剧整体收视不理想,甚至很难破1的情况下,这部剧可谓是大爆。
不得不说,就算是脱离了台偶,陈乔恩依旧是名副其实的“收视女王”。
TOP9:《亲爱的翻译官》
播出年份/集数:2016年/42集
收视率:2.130
这是杨幂产后复出的首部电视剧,为了角色需要,她还剪短了自己的头发。
放到当年,这部剧也是实火,刚开播收视就全国领跑,2天微-博想换话题的阅读量就达到了5.8亿。
该剧改编自缪娟的小说《翻译官》,原著是一部相当高能的言情小说,男主是霸道腹黑的总裁,女主是坚强乐观的纯真小白兔。
重点是小说里很多桥段都是属于根本无法还原的,不过改编成电视剧之后,竟然完美“蜕变”成了一部职场爱情剧。
剧里首次展示了“同声传译”这个高难度翻译官工作,而且在原著很讨喜的人设上放大了女主的奋斗之路,让剧情尽量往励志上靠。
不过可惜的是,成片还是爱情为主。
剧中有不少两人恋爱的“撒糖”环节,像是现在看依旧肉麻到不行的土味情话,随时随地就能来一次的壁咚。
不得不说,当年国剧的台词还真的非常有意思。
有一说一,杨幂的颜值还是非常能打的,黄轩在剧里也靠颜值撑住了肉麻的台词。
当做小甜剧来看的话,《亲爱的翻译官》质量还是很高的。
除了全员颜值在线,剧中的场景也都是实景拍摄,剧组特地远赴瑞士取景,杨幂的职场穿搭也可以当做是教科书了。
TOP8:《神犬小七》
播出年份/集数:2015年/38集
收视率:2.239
近几年,国产电影很喜欢在萌宠上做文章,像是以5.1亿拿下2020年度票房第八的宠物拼盘电影《宠爱》。
事实上,国产萌宠电视剧比电影出现得要早。
2014年,聚焦军旅中的“人犬情”的剧集《神犬奇兵》开播,连续以全国网平均收视过2、市场份额6.5的成绩领跑,网络点击三天破亿。
《神犬奇兵》的成功,让出品方看到了“萌宠”剧的市场。
第二年,“神犬”系列的第二部《神犬奇兵》问世。
比起第一部只是聚焦军犬,这部直接以宠物医院为主要故事发生地的剧集更能引起观众的共鸣,也是中国第一部关注动物的都市宠物情感大戏。
参与剧集的动物种类很多,除了拉布拉多犬之外,还有牧羊犬、哈士奇、灵缇等。剧组专门为剧中的宠物们建造了宠物乐园,不仅医疗器械齐全,宠物们住的地方都是精心布置,甚至还有一间“总统套”。
而作为主演的“拉布拉多犬”自然也成了这部剧里最吸睛的存在,剧中的“小七”是由3条拉布拉多犬共同饰演的,都是一岁左右。
从2014年六一儿童节开始训练,学习了40余项体能基础训练科目,还进行了100余项剧情训练,学会了打台球、玩滑板、用洗衣机洗衣服、倒垃圾等。
因为收视上的大成功,《神犬小七》成了系列IP,之后分别在2016年和2019年拍了第二部和第三部,不过比起第一部,不仅收视不行,连质量也下滑严重。
TOP7:《妻子的谎言》
播出年份/集数:2015年/50集
收视率:2.393
湖南卫视的婆婆妈妈剧向来就很有市场。
比如2011年的巅峰神剧“都市女人拯救幸福情仇大戏”《回家的诱惑》,“都市女人反击情感暴力话题大戏”《千山暮雪》。
以及刘涛回归电视剧的首部作品《贤妻》,拍了一部又一部的《因为爱情》系列。
而且虽然是婆婆妈妈狗血剧,但是这些剧的演员阵容如今看来也是非常强大。
比如担任过多部狗血剧女主的李沁,御用坏女人毛林林,可好可坏的海陆,承包狗血剧男主的何润东,甚至还有赵丽颖、陈伟霆、贺军翔等等。
到了2015年,狗血剧在套路上玩到了极致,但是观众却开始产生了审美疲劳,于是就诞生了这部纯苦情戏《妻子的谎言》。
《妻子的谎言》改编自韩剧《我的女儿素英》,韩版被称作是2013年韩国国民电视剧。
剧集讲述的是法律系学生李夏曦半工半读,为生意失败的父亲还债,阴差阳错成为了集团总裁江天浩给小儿子江一明请的家教,后又与江家长子江一斌相恋的故事。
剧情上虽然还是老套全家桶,像是结婚离婚,隐瞒误会,职场纷争,灰姑娘嫁入豪门,还有最经典的两代人的纠葛等等,都有囊括。
而且难得的是这部剧的节奏还算快,剧情非常饱满,女主和爸爸之间的纠葛还上升到了“和解”“暖心”的程度。
Emmmm,挺难得的一部苦情戏吧。
TOP6:《活色生香》
播出年份/集数:2015年/44集
收视率:2.439
这是唐嫣在湖南卫视首播的剧,搭档的还是当年的顶流小生李易峰。
2014年的《古剑奇谭》后,李易峰和陈伟霆的CP可谓是大火,隔年播出的《活色生香》就集齐了当年的两大男神,陈伟霆还是首次尝试演反派,想不爆都难吧。
从演员搭配来看,《活色生香》就算放到现在,也是可以靠主演颜值出圈的。
女演员里有唐嫣,舒畅,李溪芮,杨明娜,男演员有李易峰,陈伟霆,张智尧,黄宥明等等。
《活色生香》讲述了年代两大香业家族因种种原因产生了盘根错杂的恩怨,他们彼此敌视,相互遏制,却因儿女们的情感纠葛,发生了许多让人啼笑皆非,却又感人至深的故事。
基本上是一部看了简介就能知道大致剧情走向的电视剧,尤其是爱情线,采用了极致的“虐”,像是“青梅竹马”“欢喜冤家”“失忆”“身世之谜”这些偶像剧传统技能这部剧里也一样都有。
而且不仅男女主的感情线虐,男二和女二的感情线也是虐到不行,甚至还更催泪。
现在再看这部剧,画风似乎有点过于“明艳”,但是放在当时的国产剧环境里,色彩丰富的国剧还是很常见的,所以也算不上什么槽点。
要说这部剧的槽点,或许就是当年主角们都还不是很成熟的演技,以及过分套路的剧情吧。
但话说胡来,偶像剧终究也还是偶像剧,看脸才是首要的。
TOP5:《因为遇见你》
播出年份/集数:2017年/56集
收视率:2.543
《顶楼》的存在,让我们充分意识到,狗血剧还是韩国会拍。
众所周知,国内第一部火起来的婆婆妈妈狗血剧是《回家的诱惑》,这部剧就是翻拍自韩剧《妻子的诱惑》。
时隔6年,又一部极具韩式狗血剧的婆婆妈妈剧出现——《因为遇见你》,剧情走向和韩剧《来了!张宝利》有异曲同工之妙。
先说剧情,《因为遇见你》讲述了生活在馄饨店却拥有惊人刺绣天赋、神秘身世的少女张果果如何在时尚圈逆袭的成长励志故事。
女主一出场就被掉包,在经历了互换身份,车祸失忆,三代人的恩怨,以及不断被陷害等经典剧情后,最后和男主一起携手打败“坏人”,并且有情人终成眷属。
故事主线倒是不新鲜,胜在剧情节奏快,还有一点这部剧之所以能够在当初掀起收视热潮,和它里面的“刺绣”技艺有关。
剧中女主是对刺绣有着独特的天赋的“天选之女”,原本是苏绣工坊金缕阁绣掌二儿媳的女儿,所以剧里展现了不少关于苏绣技艺的画面,也提到了像是金丝绣、乱针绣、平针绣、一百二十八分之一劈丝等刺绣领域的专业词汇。
据说,制作方还邀请姚建萍女士担任该剧的刺绣艺术顾问,确实展现出了难得的匠人情怀,对于传承文化还是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这部剧的主角是后来很火的小生邓伦和演技一直都在线的孙怡,俊男美女的搭配对于一部狗血剧来说,是非常加分的。
更何况这部剧还是孙怡和邓伦继《爱情上上签》和《十五年等待候鸟》后合作的第三部影视作品。
这部剧在2020年还登陆了泰国,看来很符合他泰的口味。
TOP4:《伪装者》
播出年份/集数:2015年/48集
收视率:2.702
《伪装者》,一直以来都被很多人称作是《潜伏》后最让人惊喜的谍战剧。
这部剧于15年8月31日开播,从开播的第一天就一直是C50城和全国网收视第一,这个战绩甚至持续到了大结局。
该剧不仅在国内拿下了多项大奖,2016年还在韩国播出,而它也确实是值得走出国门的好剧。
《伪装者》剧中的人物关系设计堪称完美,明家四姐弟,每个人都有两种以上的身份,明楼和明台更是开挂一样的拥有敌我双方的三重身份。
他们既是战场的敌人,也是工作中的伙伴,还是最亲密的家人,如何抉择就让整部剧充满了悲剧性。
而这部剧好看的地方就在于这一家四口之间无时无刻的博弈,当然明楼和明台各自的感情线也看点十足。
当然,作为一部谍战剧,在剧情设计上,《伪装者》也是有一些经不起推敲的地方,后期主角身上的光环有时候也稍微强了一点。
但是值得肯定的是,在细节上,这部剧又做得恰到好处,明镜和明台之间的对手戏,无论是眼神还是语气,都体现了两人感人至深的姐弟情深。
还有剧中对于情感的刻画收放自如,像是明楼和汪曼春之间复杂细腻的情感,把汪曼春对明楼又爱又恨的情感刻画的非常到位。
总的来说,在主角团们的高颜值和精湛演绎之下,这部剧还是配得上“经典”二字的。
TOP3:《锦绣缘华丽冒险》
播出年份/集数:2015年/40集
收视率:3.099
2015年绝对是湖南卫视的巅峰之年,历史收视前十里有6部都是2015年的剧集,几乎可以说是一整年都收视都被它承包了。
而这部历史排名第三的也是陈乔恩的作品,搭档的是黄晓明。
《锦绣缘华丽冒险》改编自念一小说《锦绣缘》,讲述了霸道深情的乱世枭雄左震(黄晓明饰),与坚强善良的一代佳人荣锦绣(陈乔恩饰),在十里洋场的上海滩经历的一场缠绵悱恻的爱情冒险。
这部剧的出现,可谓是集玛丽苏之大成!
《锦绣缘华丽冒险》的主角设定其实是那个时候比较少见的男强女强模式。
男主左震是乱世枭雄,典型的霸总人设,随便摘录几句经典台词都是“晋江”风:
“荣锦绣,我允许你做我的女人。”
“如果你在上海遇到麻烦,就亮出这根项链,这是我左震的承诺。”
“别的女人说的话我未必信,她说的话,我信。”
这些如今看来尴尬到脚趾抠地的台词,在当年,尤其是霸总剧风行的时候,可是非常受观众喜爱的。
恰好黄晓明演起这种角色很得心应手了,而且装扮也给他加了不少分,所以这部剧当年追着看的人真的很多。
陈乔恩演的女主荣锦绣,是兼具坚强善良和正义勇敢两个美好品德的,这个角色本来就很讨喜,再加上陈乔恩的演技确实好,对于情绪的表达就很到位。
此外,剧中荣锦绣姐姐那条感情线也是相当虐,看来虐恋剧虽然看的时候哭得惨,但观众还真的喜欢在刀里找糖吃的观剧体验。
TOP2:《武媚娘传奇》
播出年份/集数:2014年/96集
收视率:4.208
在古装大女主剧崛起的时代,历史上稍微有有点名气的“大女主”都逃不过被拍成传奇的命运。
其中《武媚娘传奇》可以说是划时代的存在了,获得了华鼎奖全国观众最喜爱的电视剧作品以及国剧盛典年度十大影响力电视剧。
该剧由当年如日中天的F冰冰主演,光是她一个人的服装,就多达260件。不仅是她,剧中每一个女演员,都好看到没话说。
像是凭借这部剧打开内地古装市场的张钧甯,古装一直就备受好评的张庭,还有公认的古装美人周海媚等等。
这部剧聚焦一代女皇武则天的一生,讲述了少女武如意初入宫闱,所经历的一系列权力斗争,再到身着皇袍头戴帝冕最终登位的故事。
从剧集数来看,《武媚娘传奇》绝对是实打实的大剧,拍摄周期长达8个月,投资超过2亿元,包含500多幅场景设计,380个大规模场面,近1000个拍摄点。
全剧共有96集,非常考验观众耐心。但尽管如此,这部剧的酷云平均收视还是高达4.208,而且是14年年度播出,所以这部剧可以说从2014年火到了2015年。
若是讨论剧情的话,这部剧基本可以算是同人版武则天的故事,除了大的事件遵循历史脉络,其他的剧情都是二次创作。
值得一提的是,这部剧在当年还有一个“破天荒”的举措,因为剧中服装稍显暴露,播出后先是被强制切成“大头剧”,剧中女性角色所有人都没有全身出镜。
之后经过后期制作,给每个人(除了张庭)都P上了一截衣服。
TOP1:《人民的名义》
播出年份/集数:2017年/52集
收视率:5.277
无论是从电视台的单片收视率,网络平台的真实播放量,还是从街谈巷议到网络空间的讨论度,《人民的名义》堪称近10年来少见的“剧王”。
这部剧打破了近10年来的诸多收视记录,C52城平均收视率3.66,全国网平均收视3.03。其中第49集收视率高达7.47,C52城、C35城最高峰值双双破8。
就连一向在数据上相对“严苛”的酷云,收视率也达到了逆天的5.277。
在首轮播出结束时,《人民的名义》网络播放量就已经突破210亿。
《人民的名义》发起人是最高检影视中心副主任范子文,他找到了对政治小说和反腐剧创作颇有建树的周梅森,邀请他写一部新时代的反腐剧。
编剧周梅森在给观众的寄语中这么说道:
“鬼子打够了,爱也爱腻了,关注现实吧,看看这场反腐斗争的生死较量!活着总要有点精气神,人不能总沉缅于虚幻中,愿你喜欢这部剧!”
事实上,这部剧也确实做到了。
但如果仅仅只是如此题材大胆,《人民的名义》不可能成为现象级的电视剧。在题材大胆吸睛和老戏骨演技加成之外,一众有血有肉的角色塑造也是重要原因。
比如作为剧中最大反派的祁同伟,一直是复杂而矛盾的。
他是侯亮平等主角口中十几年前优秀的学生会长,是为了缉毒和爱情身中三枪的缉毒队长,也是现在见风使舵阿谀奉承有才无德的公安厅长。
剧中给我们展现了一个立体多面的祁同伟,也完整地展现了他堕落的整个过程中。
因为年轻时不懈努力却失去了应有的前程和爱情,放弃尊严向梁璐求婚后反而平步青云,这让他意识到世界上没有真正的公平,公平掌握在上位者手上,所以他才不顾一切地往上爬。
剧中对于人物的刻画,真实到让人背脊发凉,虽然是一部命题作文,但这部剧无疑是成功的。
好,以上就是湖南卫视黄金档历史收视率前十的剧集,
且不谈质量,这些剧之所以能够获得高收视,还是在于它刚好能够代表一个时代的风向。
在这之中,既有玛丽苏的巅峰,也有谍战剧的高光时刻,还有现实题材,萌宠题材等等。
如今国剧的发展非常可惜,不仅平台从卫视转向网络的剧越来越多,剧集类型和质量也有了很大的飞跃。
但是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希望好看的卫视剧多一些,不要再出现“年”冠剧的收视还不到1的情况出现了。
青石电影编辑部 | 老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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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印发《中国纪律处分条例》
新华社北京8月26日电 近日,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2015年10月中央印发的《中国纪律处分条例》,对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坚持从严管党治党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九大将纪律建设纳入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在党章中充实完善了纪律建设相关内容。决定根据新的形势、任务和要求,对条例予以修订完善。
通知强调,《条例》全面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将党的纪律建设的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成果,以党规党纪形式固定下来,着力提高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坚决维护总书记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党章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的要求细化具体化。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管党治党存在的突出问题扎紧笼子,实现制度的与时俱进,使全面从严治党的思路举措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要切实加强纪律教育,把学习《条例》纳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党校(行政学院)教育课程,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要巩固发展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常态化效果,下大气力建制度、立规矩、抓落实、重执行,强化日常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各级纪委(纪检组)要认真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坚持纪严于法、纪法协同,让制度“长牙”、纪律“带电”,努力取得全面从严治党更大战略性成果。
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要加强对学习宣传、贯彻执行《条例》的监督检查,纳入巡视巡察和派驻监督重点,对贯彻执行不力的,要批评教育、督促整改,严肃追责问责,推动《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中国纪律处分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总书记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
第三条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七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法律法规,违和国家政策,违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重点查处党的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第八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九条 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检查或者进行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
(一)改组;
(二)解散。
第十条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一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一个或者几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一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三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四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五条 对于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六条 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的;
(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五)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六)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八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九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的;
(三)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四)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五)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一条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三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五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六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违犯党纪的书面结论和相应处理。
第三十七条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审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第三十九条 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失的实际价值。
第四十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二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四条 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五条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妄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 制作、贩卖、传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 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 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另搞一套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落实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一条 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 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 擅自对应当由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对外发表主张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四条 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五十五条 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 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第五十七条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八条 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九条 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六十条 从事、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有其他违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一条 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有其他违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二条 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三条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四条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五条 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 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七条 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九条 违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七十条 违反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
(三)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
(四)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
第七十一条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二条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的;
(四)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推荐、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七十六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七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八条 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
(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
(四)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党组织有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条 违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三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十四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八十五条 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六条 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七条 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八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条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一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九十二条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五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或者违规任职、兼职取酬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八条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条 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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